4.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


4.6.1 屠宰与分割车间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包括换鞋间、更衣室、休息室、淋浴室、厕所、手靴消毒间或通道、风淋间、药品工具间、洗衣房等。用房设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卫生标准的规定。
4.6.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、半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。
4.6.3 屠宰车间非清洁区、半清洁区应各自独立设置换靴间、一次更衣室、淋浴室、厕所和手靴消毒间;分割车间应设换靴间、一次更衣室、淋浴室与厕所、二次更衣室、手靴消毒间,并宜设风淋室。
4.6.4 盥洗设施、厕所便器与淋浴器应根据生产定员,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配备。
4.6.5 更衣室鞋、靴与工作服应分开存放。一次更衣室内应为每位员工配备一个更衣柜。二次更衣室内应设有挂衣钩和鞋、靴清洗消毒设施。
4.6.6 淋浴间、厕所宜设在一次更衣室与二次更衣室之间。
4.6.7 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   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水冲式厕所。洗手池应采用非手动式洗手设备,并应配备干手设施;便器应采用非手动式冲洗设备。
    2 厕所应设前室,厕所门不得直接开向生产操作场所。
4.6.8 手靴消毒间内应设手消毒器和靴消毒池。消毒池深度宜为150mm,平面长、宽尺寸以员工不能跨越为宜。
4.6.9 风淋间宽度不应小于1.7m,进深应根据同时通过员工人数与冲淋时间,结合生产前准备时间确定。
4.6.10 屠宰与分割车间和卫生与生活用房分开布置时,应设封闭连廊连通。
4.6.11 参观通廊开向车间的密闭保温观察窗宜有防结露设施。
4.6.12 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工作服应分开洗涤与存放。

条文说明

4.6.1 本条文中的标准是指国家现行标准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GBZ 1、《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》GB 50687等。
4.6.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,必须严格执行。既然屠宰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已明确划分开,因此各分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也应完全分开,不得共用,以防止对产品的交叉污染。
4.6.7 厕所本身的卫生条件和设施,直接关系到其所在生产企业的卫生状况,对于食品加工企业来说更是如此,因此,对厕所作出有关规定是很有必要的。
4.6.9 一般单通道风淋间进深约1.0m/人,员工风淋所需时间为9s~16s。
4.6.10 设置封闭连廊是保证人员更衣后防蚊蝇进入车间。
4.6.11 由于车间内湿度大,局部工段温度较高,因此参观通道窗玻璃易结露,宜设空调或电加热等设施防止其结露,影响参观效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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